SF/T 0095-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解读:从“基本健康”与“健康”一字之差,到那句“参照本文件执行”

SF/T 0095-2021 | 2026-08-15
文号 SF/T 0095-20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日期 2026-08-15
效力级别 行业标准(司法行政行业标准,推荐性)

法规原文

这个标准管什么:伤病关系这道题的标准答案

2021年11月17日,司法部一次发布35项行业标准,新制定19项、修订16项,当天发布、当天实施。SF/T 0095-2021《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是这35项里被实务用得最勤的一份。标准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起草,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主要起草人是沈寒坚、范利华、夏文涛等。

它解决一道老题:一个人受了伤,可他本来就有病,现在的后果算谁的?

第1章把适用范围写得很实。它适用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损伤程度鉴定、致残程度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都会碰到这句话。

同一章还藏着一句兜底条款:“其他各种外因(如环境损害等)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与既往疾病并存时的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本文件执行。”环境损害鉴定里遇到损害叠加旧病,也能借用这份临床标准的方法论。兜底条款写得越宽,用的地方越多。这份指南一共八章加一个规范性附录,我挑最有操作价值的部分讲。

六种类型:字面上就差一两个词

第7章把因果关系按原因力大小分成六种: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完全作用和主要作用的分界,是两个词的事。完全作用要求损害作用于“健康的组织和器官”,主要作用说的是“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差一个“基本”。后果一个是“完全由损害因素造成”,一个是“主要由损害因素造成”。

次要作用和轻微作用的分界更细。两条定义骨架一样:“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区别只在收尾:次要作用是“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轻微作用是“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显现”。“加重”和“显现”,一个是加重了病,一个是把病暴露了出来。纸面上好懂,落到个案上这条线极难画。

没有作用最好理解。损害因素“没有造成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

六种类型摆成一张表:

类型关键表述后果归属
完全作用(完全原因)作用于健康的组织和器官后果完全由损害造成
主要作用(主要原因)作用于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后果主要由损害造成
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损害与疾病互为条件、共同致成两者作用基本相当
次要作用(次要原因)疾病在前,损害使病情加重疾病为主,损害为次
轻微作用(轻微原因)疾病在前,损害使病情显现疾病为主,损害轻微
没有作用(没有因果关系)损害未造成结构破坏及功能障碍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

附录A:类型翻译成百分比,一档一个建议值

第7章只给类型。附录A把类型换算成参与度,这才是委托方真正要的数字。

先看参与程度的定义。标准第3.2条写得清楚:参与程度是“人身损害在现存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围或者幅度”。注意“范围或者幅度”这个词。标准给的不是一个点,是一个带。

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区间建议值
完全因果关系96%~100%100%
主要因果关系56%~95%75%
同等因果关系45%~55%50%
次要因果关系16%~44%30%
轻微因果关系5%~15%10%
没有因果关系0%~4%0%

六档区间互相不重叠,每一档带一个建议值。区间是给鉴定人的裁量空间,建议值是锚点。实务里大多数鉴定意见都落在建议值附近。

附录A还有个文本小瑕疵。A.2的f)条写的是“外伤参与程度”,其余条目都写“损害参与程度”。同一份标准里术语没统一。不影响使用,但质证的时候有人会揪着这个说事,鉴定人心里要有数。

三种鉴定,三种用法

损伤程度鉴定:只谈类型,不谈百分比

8.1列了五条。完全作用或主要作用,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应条款评定。同等作用,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降低等级评定。次要或轻微作用,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没有因果关系,更不评。

最要紧的是8.1的e)条:“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判定,不宜评定参与程度。”损伤程度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这一条把百分比挡在了刑事鉴定门外。做损伤程度鉴定还顺带写个“参与度30%”的,属于没读标准。

致残程度鉴定:类型加参与度

8.2的a)条说,损伤与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残疾程度,同时说明因果关系类型。“必要时”再根据附录A判定损害参与程度。

“必要时”三个字是整份指南最耐人寻味的表述之一。什么叫必要?标准没说。委托事项写没写、后续赔偿需不需要,鉴定人自己掂量。这是留给鉴定人的裁量口子,也是委托方最爱追问的一句。

医疗损害鉴定:先定有无,再谈大小

8.3把顺序钉死了:“首先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才说明因果关系类型,才“必要时”判定参与程度。不存在,就到此为止。

这个顺序和法释〔2017〕20号对得上。这份解释第12条允许鉴定意见按“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原因力大小。标准六分法和司法解释六分法一一对应,这是标准起草时刻意对齐的。

百分比进了庭,就不再是纯医学问题

参与度是医学判断,责任划分是法律判断。两件事在法庭上经常被搅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案)的裁判要点说:“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那个案子里的鉴定意见恰恰写了“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被告要求按75%打折赔,二审法院不认。

指导案例挡不住鉴定意见继续写百分比。检察日报2025年底的一篇文章还在讨论,参与度15%到95%的中间地带,民事赔偿到底怎么用。说实话,百分比一旦写进鉴定意见,到了庭上就很难再用“医学”两个字兜住。它会被当成现成的赔偿系数。

给鉴定人的提醒就一句:标准给的是区间加建议值,这是医学事实判断。判多少责任,是法官的事。鉴定意见别越位,也别缺位。

操作细节:时机、专家和总则

第5章讲检验时机,两句话分两种情形。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宜在损伤后早期进行检验和评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宜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检验。早做还是晚做,取决于委托事项盯着伤,还是盯着果。

第6章给了六步检验方法:了解案情、审阅资料、收集既往病历、一般检查、辅助检查、诊断。6.6允许“必要时”咨询临床医学专家,对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改变和后遗症作出诊断。心内科的问题问心内科,骨科的片子让骨科看。这不是把鉴定外包,是补自己的临床短板。

总则那句话值得抄一遍:“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事实出发,研究并确定人身损害和疾病是否客观存在。”整份指南弹性不少。兜底条款宽,三处“必要时”悬着:6.6、8.2的a)条、8.3各一处。没别的,实事求是四个字,就是这些弹性的刹车。

参考文献